板橋簡易庭112年度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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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美商凱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誠忠 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