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建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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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小字第10號

原告 蔡志宏

被告 鄭燕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6月2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8月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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