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小字第10號
原告 蔡志宏
被告 鄭燕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6月2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8月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