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