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移調字第22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27號就本院97年壢交簡字第2524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下午
3時整在本院刑事一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陳振嘉書記官伍幸怡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原告乙○○被告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內含強制保險),付款方式為: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前給付原告貳拾萬元。
(二)原告收受前開款項後,應撤回本院九十七年度壢交簡字第二五二四號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被告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伍幸怡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