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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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00000000000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於民國90年5月4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於97年9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前該條項係規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而言並無不同,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