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10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巷12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林彥君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