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竊盜及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7年度花簡字第1010號、98年度花簡字第278號判決書各一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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