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9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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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934號
原 告 葉承泓
被 告 邱遠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3月18日零時10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臺中市○○路沿公園路往五
權路方向行駛,於行經中華路與公園路口時,因車速過快失
控撞及原告停放於公園路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而報廢。系爭車輛
殘餘價值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因被告拒不賠償,為
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80000元。
二、被告則以:本件車禍事故,伊並無肇事責任,而伊前面有車
,伊車速不可能太快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
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現場照片等為證。復有本院依職權
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一分隊調閱本件肇事
資料(含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㈠、㈡、調查筆錄、談話紀錄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現場照片33張等)附卷可
憑。惟被告以前詞置辯。經查:
(二)原告主張系爭車禍發生,被告有過失云云。惟依㈠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現場處理摘要欄之記載:「④車(指系爭車
輛)稱於事故地點發現①(訴外人 郭致源 駕駛之車輛)、
②車(指被告駕駛之車輛)均由三民路沿公園路直行往五
權路,①車由②車右側超車時,①車左前車頭與②車右後
車尾發生碰撞,②車失控後再與對向直行之③車(訴外人
張桂政 駕駛之車輛)、⑤車(訴外人 黃凱麟 駕駛之機車)
發生碰撞,最後再撞擊路邊停車之④車。…。」;㈡原告
在101年3月18日於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
錄表所述:「…事故發生前我發現2K-5432(1車)由三民
路沿公園路快車道直行往五權路方向,我見2K-5432自小
客要超2車(5E-8331,指被告車),但沒有超過去,後來
2K-5432(1車)便直接撞上2車的右後車尾,2車失控後再
撞上對向行駛中之3車(0951-UA),隨後撞上我車的左側
。…」等語;㈢駕駛①車之郭致源在101年3月21日於臺中
市○○○○○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陳述:「我由公園
路快車道直行往五權路方向至中華路口,我當時是綠燈,
我那時印象是先踩煞車減速,但忽然滑掉誤採油門,車子
才急速往前衝與其他車子發生碰撞,當時我視線被安全氣
囊擋住,我不清楚實際碰撞的過程。..我右腳因有疾病的
關係導致在行車操作上不是很流暢,或許是這起車禍發生
的因素之一。」等語,足認被告駕駛之車係遭郭致源所駕
駛之車撞及右後車尾後,始撞擊原告之系爭車輛,依當時
狀況,被告顯然未能防備,並無過失,臺中市○○○○○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亦為相同之認定。至原告另
主張被告車速很快,才造成所駕駛之車輛失控云云,惟未
提出其他足認被告確有超速之證據,故原告此部分主張,
自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
000元,為無理由,應駁回其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核與本件判決結
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判決係小額程序所為原告敗訴判決,併於訴訟費用裁判
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