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上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172號上訴人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之6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
李柏松 律師被上訴人 張秀環
3-1號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被上訴人私立黎明幼稚園即 劉心孺
林俊海 林金連 林金平 林彩瓊 林美玉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俊煌 被上訴人 林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除地上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受命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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