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世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2153、14498號,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1年1月16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9頁),玆竟遲至同年1月31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李悌愷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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