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雄檢楠崗九一執聲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