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和傑
謝依良蘇新竹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之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九十五號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被告原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與他人重複,經戶政機關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重配為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此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謄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之本案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各一紙在卷足憑,是原判決之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原應如本裁定更正後所示,因有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爰予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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