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珍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候傳。
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嗣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庭,則被告顯已逃匿,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