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調字第209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燕青 、李**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212建號(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鄉○○路00號)房屋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隱)、異動索引。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李三元 之正確年籍資料(李燕青為其繼承人,李燕青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及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查報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原告起訴雖以李燕青、「李**」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李**」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