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4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432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告 張仕昆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43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0月5日上午09時4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童來好

書記官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39元,及其中新臺幣1,941元自民國111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39元,及其中新臺幣1,941元自民國111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吳昕儒

法   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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