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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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消字第1號
原 告 美麗圓山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清貴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姿斐 律師
被 告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萬9,57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096
元,惟原告共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2萬1,746(民國102年11月
14日2,650元、105年5月3日11萬9,096元),此有本院之收據2
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為2,650元(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05
年審電字第0000000000號金額11萬9,096元其中之2,650元),
應予退還。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