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80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張芳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
1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已於民國105年4月28
日繳納,為此請求撤銷原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主張上情,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在卷
可參,是抗告人抗告聲明撤銷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
定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