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君怡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君怡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顧嘉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4054號被告詹君怡女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君怡係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坐落土地為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之住戶,明知未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即彰化縣政府申請建築審查許可並領得建造執照,不得擅自建造,竟自民國109年1月31日前不詳時點起,擅自在該處僱工增建鋼筋混凝土、鋼鐵造之3層違章建築(約10公尺高,每層各約72平方公尺,違建程度約70%)。嗣經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查悉後,以109年1月31日彰市城觀字第1090003787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制止)通知單及彰市城觀字第1090003777號違章建築查報單勒令停工。然詹君怡於收受並知悉上開通知單後,竟仍基於違反建築法第93條規定之犯意,繼續僱工違法施工。彰化市發現詹君怡之上開違建物已完成85%時,再次以110年7月9日彰市城觀字第1100027145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制止)通知單勒令停工,彰化縣政府並予以裁處(110年7月21日府建使字第1100245019號)。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詹君怡之自白及其所提出之現場照片。
(二)彰化縣政府違反建築法移送書(110年11月8日府建使字第1100369000號)、彰化縣彰化市公所109年1月31日彰市城觀字第1090003787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制止)通知單、彰市城觀字第1090003777號違章建築查報單、110年7月9日彰市城觀字第1100027145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制止)通知單。
被告所涉違反建築法罪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建築法第93條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檢察官林裕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楊自剛所犯法條:
建築法第93條(違法復工)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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