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新竹分局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新局業字第一一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七十二號判例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等人走私未稅洋菸,業經貴院刑事判決被告甲○○無罪在案,惟扣案之未稅洋菸「七星牌」四千包,「峰牌」二百五十包均屬違禁品,判決書中未宣告沒收,爰移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云云。
三、惟經查,本件扣案物品係被告甲○○經移送與同案被告 洪世樺 、 洪東賢 、 楊福進 等四人共同於八十八年三月一日上午八時五十分,駕駛「進勝發一六八號」漁船,在同月三日十時許,為警查獲未稅洋菸七星牌四千包、峰牌二百五十包(另有香菇),被告甲○○部分雖經判決無罪確定,然同案被告洪世樺等人部分(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八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上訴字第一四五八號)業經判決有罪確定(除被告楊福進上訴中,其餘被告業經判決確定),而扣案之前開物品業經該案宣告沒收確定,此經本院調閱前開案件執行卷宗查悉甚明,並有判決書影本附卷可稽(扣案物尚未處理係因同案被告 楊進福 上訴),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顯無必要,蓋扣案之前開物品業經附隨於另案主刑之裁判並宣告沒收,尚無從單獨宣告沒收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