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三三三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許泰誠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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