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金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金字第37號上訴人乙○○即被告被上訴人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6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