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0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合計毛重壹點零公克)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拾捌粒(合計毛重伍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八日二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十六樓滾石PUB盤查時,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二顆(合計毛重一.0公克)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十八粒(合計毛重五.四公克),係屬違禁物(被告甲○○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MDMA二顆(合計毛重一.0公克)及K他命十八粒(合計毛重五.四公克),係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