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財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財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財管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關係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前000年0月0日出生,原住彰化市永福里八三鄰二八戶中山路第一三五號,於民國五十年八月二十五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並由法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五十年八月二十五日死亡,遺有坐落南投縣○○鎮○○○段二四七及二四九地號土地二筆,因其並無繼承人或親屬,聲請人為上開土地之共有人之一,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此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戶籍登記簿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前000年0月0日出生,民國五十年八月二十五日死亡,遺有南投縣○○鎮○○○段二四七及二四九地號土地二筆,被繼承人甲○○之養子 洪學詩 已於民國三十四年七月十三日死亡,被繼承人甲○○之弟弟洪廷松已於民國二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死亡,聲請人為上開土地共有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登記簿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另本院依職權向彰化市戶政事務所調閱被繼承人甲○○之配偶 廖謝梅 之戶籍謄本,廖謝梅亦已於民國五十七年八月三十日死亡,此有上開戶籍謄本可佐,被繼承已知之繼承人既皆已死亡,然被繼承人有無其他繼承人,則屬不明,故聲請人主張應可採信,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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