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易字第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七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甲○○即被告之弟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六O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所有坐落臺中縣○○鎮○○○段一六一之五五地號土地,與告訴人丙○○所有坐落同段一六一之一四六地號土地相毗鄰。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八十一、二年間,利用告訴人長期居住北部之機會,竊佔告訴人前開土地面積約二分左右,種植地瓜等農作物,至八十五年四、五月間,更基於毀損之犯意,將告訴人於該土地上種植之木麻黃砍除,另行栽種地瓜,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嫌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死亡,此有童綜合醫院死亡證明書、臺中縣沙鹿鎮戶政事務所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