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四號、九十年度執保字第二四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一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緩刑中付保護管束,於同年十月二日確定。詎甲○○於緩刑期內更犯贓物罪經本署偵查起訴,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未保持善良品行,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查:受刑人甲○○於緩刑期間內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中午,涉嫌收受贓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五號起訴,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一六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又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涉犯竊盜罪,經同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四九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現以九十一年度豐簡上字第三六八號審理中甲○○又自九十一年五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午十二時許止,以及同年五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十一時許止,分別連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多次,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七三三號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再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一七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其未於保護管束期間內保持善良品行之情明確。且受刑人甲○○於緩刑前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涉犯竊盜罪,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各情均有其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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