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62號聲請人瑞凌庚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瑞凌庚生物醫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6年8月22日│15,000元│BP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世貿分行││││├──┼───────┼────────┼──────┼─────┼─────┤│002│瑞凌庚生物醫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6年8月25日│100,000元│BP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世貿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