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 柯若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第一金双福證券│03-D0-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投資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002│第一金證券│第一金双福證券│03-D0-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投資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003│第一金證券│第一金双福證券│03-D0-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投資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004│第一金證券│第一金双福證券│03-D0-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投資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005│第一金證券│第一金双福證券│03-D0-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投資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