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770號聲請人 巢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㈠聲請狀上應由聲請人蓋用印鑑章,並提出印鑑證明。
㈡聲請人得任選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補正:
⒈另行提出經聲請人蓋印鑑章之聲請狀,連同聲請人之印鑑證明、第二至七項所示之資料,郵寄本院。
⒉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聲請人委託他人攜帶其印鑑章、聲請人之印鑑證明、第二至七項所示之資料,來院補正。
⒊如無法或不方便提出印鑑證明,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
聲請人本人攜帶身分證及第二至七項所示之資料,自行來院補正,並由本院核對其身分。
㈢如聲請人未能依第㈡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依職權定期
通知聲請人到院補正,如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二、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三、聲請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及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死亡證明。
五、第一順位其他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存歿情形。
六、遺產清冊,包含下列事項:㈠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含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即債務)。
㈡聲請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債權或債務額。
七、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補正,得具狀告知理由,並聲請延展之。
八、按繼承人依民法第1156條、第1156條之1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民法第1157條定有明文。準此,法院為公示催告程序,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須繼承人先依民法第1156條、第1156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是以,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依民法1157條規定為公示催告程序,視為陳報遺產清冊之聲請。再者,縱令本院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其公告之方法,係依公示催告程序行之,非謂針對特定債權人為催告,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