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16號原告 林西呈 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 黃三桂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衛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第107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0年10月27日健保桃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100)權字第23786號審定書所為審定,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6月28日以衛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在案,有該訴願決定書在卷可稽,原告於101年7月3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有行政院衛生署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附卷可查,是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同年月4日起算,而原告住居於桃園縣,扣除在途期間3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末日為101年9月6日(星期四)。原告遲至101年9月12日始向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此有該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情形不能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