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72號聲請人 甘承玲 即財團法人中國家庭計劃協會董事長非訟代理人 饒梅仙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國家庭計劃協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國家庭計劃協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訂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國家庭計劃協會董事長,茲因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0年9月26日提請第3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案,並經內政部於100年10月11日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備查修正捐助章程,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內政部同意備查函、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新舊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國家庭計劃協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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