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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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20號聲請人 陳志榮 相對人 許文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台中何厝郵局第409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相對人搬遷置於雲林縣麥寮鄉興華村忠興21號房屋內之物品乃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暨退件信封等件正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台中何厝郵局第409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