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516號聲請人 王者勝 相對人 王香織 關係人 潘南界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謝智潔 律師為相對人甲○○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前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27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因聲請人聲請處分相對人名下不動產,為保護相對人之利益,本院認有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三、經查,謝智潔律師執行律師業務多年,為財團法人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所推薦,有處理家事事件之豐富經驗,就身心障礙者工作之知識及能力具有專業訓練,本院經徵得謝智潔律師之同意,依職權選任謝智潔律師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以保護相對人之利益。又程序監理人應儘速瞭解聲請人擔任相對人監護人以來之財產狀況及其使用情形、聲請人聲請處分不動產是否有利於相對人等事項,基於相對人之利益及專業立場,提出報告,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