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 陳立穎 被告 張書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