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自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自字第4號自訴人 江添祥 上列自訴人對被告 陳家欽劉耀明 自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添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江添祥提起本件自訴,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之,核與上開規定未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孫藝娜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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