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琱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