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 廖凱民
黃妙卿 原告加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凱民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 賴樹林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萬49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