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12號反聲請聲請人 吳煊德 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反聲請聲請人 吳瓊娟 上列反聲請聲請人與反聲請相對人 吳來發 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反聲請聲請人提起反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反聲請聲請人提起本件反聲請應徵之費用為各新臺幣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反聲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