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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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原告 何林鳳英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 律師被告 葉俊宏
張頌斌 潘麗花 張文勇 上列被告葉俊宏因民國100年度上易字第217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501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葉俊宏刑事詐欺取財部分,本院於100年10月19日行言詞辯論,原告於同年月13日遞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致本院不及發出開庭通知或提解人犯,另被告張文勇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地檢署通緝,原告僅提出併案通緝書,資料未備全,本院無法判斷被告張文勇是否共同侵權行為。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