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460號再審聲請人 盧平 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808號,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7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1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狀雖引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659程序上駁回上訴之判決案號,惟聲請人之「再審、要求重啟調查」狀上所載內容以觀,均係針對本院所為第二審實體判決之99年度上訴字第808號敘述再審理由,應認係對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80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合先敘明。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祐治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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