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4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黃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林桂郁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台南區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6月19日至137年6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林桂郁於88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
,約定借款期限至103年6月25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借款人自101年9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579,04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1年8月28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黃秀珠,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故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繳納明細、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6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985-1│建│13.32│全部│├──┼───┼────┼────┼───┼─┼────┼────┤│002│台南市○○○區○○○段│986-1│建│60.84│全部│├──┼───┼────┼────┼───┼─┼────┼────┤│003│台南市○○○區○○○段│982-12│田│161.16│34分之1│├──┼───┼────┼────┼───┼─┼────┼────┤│004│台南市○○○區○○○段│982-19│田│4.44│34分之1│├──┼───┼────┼────┼───┼─┼────┼────┤│005│台南市○○○區○○○段│984-1│建│12.01│34分之1│├──┼───┼────┼────┼───┼─┼────┼────┤│006│台南市○○○區○○○段│985-2│旱│52.64│34分之1│├──┼───┼────┼────┼───┼─┼────┼────┤│007│台南市○○○區○○○段│986-4│田│76.65│34分之1│├──┼───┼────┼────┼───┼─┼────┼────┤│008│台南市○○○區○○○段│987│田│208.42│34分之1│├──┼───┼────┼────┼───┼─┼────┼────┤│009│台南市○○○區○○○段│988│田│1.40│34分之1│├──┼───┼────┼────┼───┼─┼────┼────┤│010│台南市○○○區○○○段│989│旱│21.92│34分之1│├──┼───┼────┼────┼───┼─┼────┼────┤│011│台南市○○○區○○○段│990│田│612.73│34分之1│└──┴───┴────┴────┴───┴─┴────┴────┘┌────────────────────────────────────────────┐│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6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47│台南市麻豆區│台南市麻│4層樓房│43│48│48│28│16│平│鋼筋│9.│平│全部│││6│油車里20鄰自│豆區大埕│鋼筋混凝│.7│.1│.1│.2│8.│方│混凝│40│方│││││由路43之117│段985-1│土造│8│7│7│7│39│公│土造││公│││││號│、986-1│││││││尺│││尺││││││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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