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清寶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甲○○在臺灣地區並無固定居、住所,被告乙○○若無相當保證金,均認有逃亡之誤,固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邱明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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