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朴小字第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
,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