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五三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準字第1010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3086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又犯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竊盜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貳年;又犯偽造文書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