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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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及土造子彈壹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查獲改造手槍一枝及土造子彈二顆,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驗結果,認係由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經採樣一顆試射,可擊發,具有殺傷力;而扣案之子彈二顆,經送鑑驗結果,認均係由外徑約九點五mm之土造金屬彈殼加裝金屬彈頭直徑約八點九mm而成之土造子彈,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刑鑑字第0九一0二一七四一四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稽,故上開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支及土造子彈一顆,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槍砲及彈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至於已鑑驗試射之子彈一顆,依現狀已不具殺傷力,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崇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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