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995號債權人育才文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俊 上列債權人育才文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張育婷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育才文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出繳款清冊表,債務人張育婷自民國105年10月至106年7月止、106年9月至10月止共11期計新臺幣11000元未繳費,是債權人請求新臺幣23000元之依據為何,併提出釋明文件抑或更正聲請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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