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28號聲請人 孫秀瓊 相對人元本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敏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6年3月3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資方(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6年3月17日下午17時前給付勞方(聲請人)資遣費新台幣18,562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糾紛,經花蓮縣政府於民國106年3月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給付之時間及金額如主文所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就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結果履行之部分,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依上開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人上開款項。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