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皇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734號、第20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皇志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皇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10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涉犯上開犯嫌重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被告應有再次延長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應自101年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王品惠法官鍾貴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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