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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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64號原告乙○○被告美商美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美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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