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458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53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
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原審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後,於民國98年12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目前係單親家庭,育有一女,尚須撫養,請求從輕量刑」等語,顯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家煜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