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7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有關農業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92號上訴人甲○
乙○○
共同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號10樓之3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有關農業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9年4月13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79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戴見草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宋鑠瑾